广东律师陶波就「联署关注胡鑫宇案促建死因庭而遭解聘、不获年审」向其所属广东莱特律师事务所发出公开信,质疑解聘的理据和合理性。
致广东莱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的《公开信》
郑社主任并全体合伙人:
你们于2023年2月17日以律所的名义发出与我解除聘用关系的通知,根据该通知所附条件已于3月1日生效。思绪再三,我还是有如下看不透的地方须求教于诸位:
首先,相逼何需太急!2月16日中午郑社与我通电话时“是否续签招聘合同”是作为一项建议向我提出来的;我答复:请容我考虑一下。不料次日(2月17日)的下午我就收到律所的前台和专管员分别给我发来的附时限解除招聘关系的通知,这当中仅过了一天的时间。2月17日郑社在发给全体合伙人征询“是否同意与陶波律师解除聘用关系”的微信中还表示要给我15天时间考虑,怎么间隔不到两个小时就将给我的考虑答复期由15日压缩到11日,在这两个小时的时间里究竟又发生了什么情况让你们如此地急不可耐?
其次,解聘背后的的缘由究竟是什么?从郑社向全体合伙人征询“上述决定(指“拟给陶波15天的时间考虑是否主动申请与莱特所解除聘用合同,如超过15天时间陶波律师仍未给予答复同意的,本所于2023年3月1日起正式解除聘用关系,对其不予办理年审手续”)大家是否同意,请予明示。”和稍后由律所向我发出的解聘通知书的内容来看,前者说出了来自司法局的压力;后者表的是若不予我解除聘用关系的担心。
单就解聘通知书说的:“……同时就胡鑫宇事件出现后,你参与了联署签名,以发表公开信的形式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呼吁加强立法,完善相关司法制度的行为。”对照《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38条第(三)项规定:“以串联组团、联署签名、发表公开信、组织网上聚集、声援等方式或者借个案研讨之名,制造舆论压力,攻击、诋毁司法机关和司法制度。”两者之间有着本质的不同,这里面的是与非、正与误足可立判。
再就郑社向全体合伙人发出征询意见时的开宗明义:“近日,接司法局通知,根据国安部门所掌握的情况,本所招聘律师陶波……为此,司法局要求本所一方面要……,另方面要……防止律师个人和律所因某个律师违反相关规定而受到连带查处。”(详见附件1)说到底这里的所谓“受到连带查处”是否有根据?以及所谓的“压力”究竟是如何形成的?应该只有郑社自己才懂得。
最后,我不得不说:上述事件所造成的社会影响恐怕已难挽回,令我遗憾的是:这场风波暴露出来你们无坚守、无底线、无担当的“三无”底色,业已破坏我们之间继续共处的基础,也让我感到若再与你们继续为伍则无异于自取其辱!如此看来你们与我的切割,倒也不失为是一种“双赢”的选择。
陶 波 律师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件(1)2023年2月17日郑社发到本所“全体合伙人”群的征询意见——
@全体合伙人:
近日,接司法局通知,根据国安部门所掌握的情况,本所招聘律师陶波就胡鑫宇事件参与了联署签名,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发表公开信的方式,要求全国人大立法,完善相关司法制度。为此,司法局要求本所一方面要找陶波谈话了解情况,另方面要针对性对执业律师加强政治纪律教育,严格规范管理,积极劝阻律师个人不要以串联组团、联署签名、发表公开信等方式,对敏感重大个案发表不当言论,制造舆论压力,防止律师个人和律所因某个律师违反相关规定而受到连带查处。
接到上述通知后,我们及时向陶波了解情况,并专门提醒他作为执业律师要遵守《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鉴于陶波律师近年来身体不是很好,年龄已近70岁,长期在外没有回律师所承接业务,特别是因为陶波本人确实存在联署签名、发表公开信的情形,为避免胡鑫宇事件给莱特所和全体职业律师带来风险,我们劝陶波律师主动与莱特所解除聘用关系,陶波本人答应予以考虑。
现经征求部分合伙人的意见,拟给陶波15天的时间考虑是否主动申请与莱特所解除聘用关系,如超过15天时间陶波律师仍未给予答复同意的,本所于2023年3月1日起正式解除聘用关系,对其不予办理年审手续。
上述决定大家是否同意,请予明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