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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人案」香港首宗大型《國家安全法》案件

「47 人案」
香港首宗大型《國家安全法》案件
這宗案件揭示了香港法治現況的哪些問題?

背景
港區國安法

1. 港區國安法頒布及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於2020年6月30日23時頒布《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簡稱「港區國安法」),並即時生效。其中,第22條新增了「顛覆國家政權罪」,幾乎完全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05條規定,但缺乏明確定義與細節,在普通法體系中並無類似條文。
2. 立法過程 港區國安法由中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直接立法,未經香港社會的任何諮詢或討論,並且不允許對條文進行任何修訂。

2020 年七月立法會選舉民主派初選

3. 初選概況 2020 年 7 月 11 日至 12 日,泛民主派人士舉辦了一場民主派初選,約 60 萬名支持民主的選民參與投票。旨在即將舉行的立法會選舉中,挑選選民支持度最高的候選人出選,爭取在立法會70個議席中取得超過半數的35席。因此,這次初選也被稱為「35+」行動。
4. 港府立場 香港特區政府指出,這次以公開方式有序進行的初選可能違反《港區國安法》,但並未採取行動禁止初選。
5. 立法會選舉延期 初選結束後,香港特區政府於 2020 年 7 月 31 日以新冠疫情為由,宣布原定於 2020 年 9 月舉行的立法會選舉將延期一年至 2021 年 10 月。結果,所有參與初選的民主派候選人均未參加 2020 年的立法會選舉。

警方大規模逮捕行動

6. 大舉逮捕與起訴 2021 年 1 月 6 日,香港警方逮捕了 55 名與民主派初選直接或間接相關的人士,爾後雖在兩天內獲准保釋,但 2021 年 2 月 28 日,其中 47 人再次被捕,並根據《港區國安法》第 22 條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即「47 人案」)。2021 年 3 月 1 日首次開庭,大多數被告在當日即被還押。 47 名被告中共有 31 人選擇認罪;其餘 16 人堅持無罪答辯,其後 14 人在審判後被判有罪。截至目前,除 10 人獲准保釋待審,其他 37 名被告自 2021 年 3 月起持續被羈押,等待審判或判刑。
7. 控方檢控基礎 控方指控47 名被告透過參與民主派初選,共謀在香港立法會中取得多數議席,進而能無差別否決行政長官政府的財政預算,最終推動香港實現普選。

47 人於 2023 年的審判

8. 審判結果 在2023 年開始、歷時七個月的審判,並未設有陪審團,僅由行政長官委任的三位負責《港區國安法》案件的指定法官審理。最終裁定 14 名不認罪的被告有罪。在 2024 年 5 月宣讀的裁決中,法官認為,即使這些被告從未有機會參與(後來被推遲的)立法會選舉,他們仍因同意無差別否決政府預算,意圖嚴重干擾及顛覆國家而被定罪。

違憲問題

無條件快速通過的《港區國安法》

9. 侵犯憲法權利 香港法院在多宗案件中已隱晦地承認,《港區國安法》具有凌駕性,超越《基本法》及香港原有保障人權法律所賦予的權利。
10. 定義模糊 《港區國安法》於 2020 年 6 月 30 日晚 23 時頒布並即時生效,其中罪行定義模糊,不僅不符於香港普通法系統,而且即刻實施的模式更是完全未給予香港市民適應的時間。香港社會長期享有的自由與公民權利無法在新法規中緩衝過渡,直接墜入一個巨大的法律陷阱。而「47 人案」正是這個《港區國安法》時代中的首宗重大案件。
11. 侵害政治權利 「47 人案」清楚展示《港區國安法》如何被快速引入並任意執行,剝奪港人原本享有的政治權利及參與政治活動的自由。

陪審團制度的移除與憲法保障基本人權的剝奪

12. 剝奪陪審團審判權 《港區國安法》實施後,國安案件的被告喪失陪審團審理的權利。所有案件僅由行政長官指派的國安法指定法官審理,直接削弱司法獨立性。
13. 無視憲法與國際人權公約 在《港區國安法》實施前的 2020 年初,47 名被告以公開及和平的方式行使其基本權利、以及其在《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所保障的政治權利。然而在審理47人案時,法官對其憲法權利完全忽視,裁定違反《港區國安法》第 22 條的「顛覆國家政權罪」。即使《港區國安法》本身聲稱 ICCPR 仍適用,但這些權利明顯未獲保障。
14. 法官擴權 在普通法體系中,法官通常避免對證人提出過多問題,除非在必要情況下才介入,確保案件公平處理。法官提出的問題應是中立且合理的,以維護司法程序的公平性。然而 47 人案的審理中,三位法官在缺乏陪審團的情況下,主動扮演檢控角色,對所有證人,包括選擇作證的被告,進行主動訊問與交互詰問。
15. 對抗式審訊變為調查式程序 在缺乏陪審團的情況下,由國安法指派法官主導的審判程序,從傳統的普通法對抗式審訊轉變為調查式程序,破壞了審公正審判的原則。三位法官在 120 天的審判過程中,頻繁對控方與辯方證人提出問題,干預正常程序。例如,在被告作證期間,法官多次插入提問,有時甚至超過辯方律師提出的問題數量。這種干預使審訊更像一場審問式調查,而非傳統普通法的法庭。
16. 誘導自我認罪 法官甚至提出可能誘導認罪的問題。例如,曾在選舉期間使用「抗爭獨裁政權!」口號的被告,在庭上被主審法官陳健強法官質問:「你指的獨裁政權是誰?」明顯是在被告面臨顛覆國家政權罪指控的背景下,誘導認罪。

基本法不再保護人民

19. 審判的政治本質 此案的關鍵在於,倘若被告推動的民主派初選成功,將威脅中央政府對香港的嚴密控制。因此三位法官明知控方所提出的指控,如「無差別否決政府預算」或「五大訴求,缺一不可」只是藉口,仍選擇無視其政治迫害的本質。在這場政治審判中,法官多次打斷辯方,禁止任何試圖表明被告真心追求自由和民主社會的辯論,甚至明確表示「不允許任何試圖將法庭變成宣揚政治思想的平台。」
20. 立法陷阱的忽視 根據普通法的慣例,立法後通常會設置一段緩衝期以讓公眾了解、適應並遵守新法。然而《港區國安法》這部極具壓迫性的法律,於 2020 年 7 月 1 日凌晨頒布並立即生效;而民主派初選則在 2020 年 7 月 11 日和 12 日舉行。這意味著法律生效僅 10 天後,公眾就必須應對。缺乏事前的諮詢與學習期,如同在時速 80 公里的高速公路上突然設置路障,幾乎必然導致「車禍」。三位法官選擇無視這一明顯的事實,認定被告撞上這「法律陷阱」純屬必然。
21. 違背法律原則 儘管三位法官在審理過程中承認《港區國安法》有不追溯的原則,然而在裁定 45 名被告有罪時,顯然基於相反的邏輯採用了立法前的證據,顯示法官使用法律原則的混亂。

香港法治的崩壞

香港刑事檢控制度

22. 檢控責任集中於律政司 現時香港律政司司長負責領導律政司的刑事檢控部門,全面掌控公眾檢控的相關工作。
23. 律政司傳統角色 在 1997 年香港主權移交前,律政司司長的角色由「檢察總長」擔任,其主要職責是捍衛社會公義。在傳統慣例上需遵守標準程序,包含作出檢控決定時保持獨立性。

香港的國際法責任

遵守《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的義務

24. 香港是《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締約方,負有採納和遵守公約的責任。然而,香港警方大量逮捕與言論、新聞及意見的相關案件,律政司也大力起訴這,已違反ICCPR第25條的規定:「每個公民都有權利和機會……在無不合理限制的情況下:(a) 直接或透過自由選擇的代表參與公共事務的管理;(b) 在真實、定期的選舉中投票和被選舉,這些選舉應以普遍和平等的選舉權進行,並應以秘密投票保障選民意願的自由表達。」

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的關注

25. 2022年,負責監督ICCPR實施的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對《港區國安法》的通過表示擔憂,指出該法案未經香港公眾及公民社會的諮詢而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頒布。委員會對以下問題表示「深切關注」:

  • (a) 關於「國家安全」以及構成犯罪行為和行為類型的定義缺乏明確性,破壞了法律確定性原則;…
  • (c) 該法案未設置任何機制,賦予國安罪的嫌疑人權利,能夠挑戰中央人民政府當局的執法措施,或在中央政府執法人員侵犯公約權利時尋求司法救濟;
  • (d) 行政長官的過度擴張的權力及《港區國安法》的其他措施,削弱司法獨立性以及在司法程序中獲得公平審判和正義的保障;
  • (e) 香港警隊國安部門的廣泛調查權力,以及缺乏司法監督(《港區國安法》第43條及其實施細則提供)。

港區國安法下獨立法治系統不再

取消陪審團審判

26. 自2020年以來,律政司在執行《港區國安法》時,所有國安案件都取消高等法院中的陪審團制度。即使《基本法》規定並保障了陪審團制度,但辯方和法庭均無法推翻律政司司長的決定,這種違背基本法精神的安排已成為常態。

全面打擊政治與社會活動

27. 自《港區國安法》實施以來,所有涉及政治及社會元素的香港政黨、非政府組織、公眾活動、言論、新聞及出版物都成為被逮捕和起訴的對象。「47人案」被當局視為一場有組織的政治行動,認為若其成功,將使香港的選舉制度民主化,從而削弱中國主導的香港立法會選舉體系。因此被中央政府視為對其在港權威的嚴重威脅。

結論

「47人案」是香港法治日益衰退及基本憲法權利縮減的明顯例證。香港曾經以法治為榮,擁有一個相對獨立且透明的司法系統。然而,隨著港區國安法的實施和對民主派人士的打壓,司法系統成為政治審判的工具,香港的法治正面臨著前所未有的威脅。

「47人案」中的被告並非傳統意義上的犯罪分子,他們的「罪行」只是參與了民主派初選。然而,這一案件卻被當局濫用為顛覆國家政權的案件,顯示香港的政治和司法環境已經與其《基本法》精神背道而馳,對香港市民的基本政治權利造成極大威脅。

此案象徵著香港自由與權利的逐步消失。在這個案件中,公民的基本權利被無情剝奪,言論自由、選舉權等民主權利被視為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這不僅是對法律本身的扭曲,更是對香港多年來所擁有的自由與民主價值的徹底顛覆。

這一情況亟需國際社會的關注與介入。英國人權團體29原則(The 29 Principles) 在此呼籲全球各國應高度關注香港的局勢,並堅定支持在壓迫中奮力保護民主自由的香港人民。唯有國際社會保持其高度的法治和人權支持,才有機會形成壓力,確保香港的法律體系不繼續被政治化,並有機會回歸公正、透明、獨立的運作原則,捍衛每一位市民的基本人權和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