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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人案」判刑 — 剝奪港人言論自由的敲槌聲

香港最大的國安法逮捕案件「47人案」於今日宣佈判決。針對45人刑期的內容除了令人感到遺憾與不平,英國人權團體29原則(The 29 Principles)並且與過去中國相似的人權案件判刑相較,進行以下分析。

《港區國家安全法》(NSL)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的第105條相似,對顛覆罪設立了三個量刑的級別:

  • 主謀:處10年以上至無期徒刑;
  • 積極參與者:處3年至7年有期徒刑;
  • 參與角色較輕微者:最高處3年有期徒刑。

在過去的二十年間,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劉曉波先生因發表政治和社會文章,於2009年被以「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判刑11年。另一位異議人士秦永敏先生,曾因類似罪名分別在1998年和2018年被判刑11年和13年。這兩人是在眾多顛覆罪的被定罪者,量刑最重的案例。

自2010年以來,顛覆罪案件的刑期通常介於4.5到7年之間,只有少數案件判刑3年或以下,包括(僅舉幾例)2015年的鋒銳律師事務所周世鋒先生、2019年的王全璋先生、以及2020年的余文生先生等。

另外中國還有許志永與丁家喜。兩位在促進中國公民自由的事務上有數十年的聲譽和顯著影響力,也因此曾多次入獄,分別是2022年和2023年,以顛覆國家政權罪分別被判處14年予12年。其判決與他們在2019年的一次人權運動者聚會有關,又稱為廈門會議。

而今日判決的「47人案」中,在對45名被告中的第一被告戴耀廷教授進行判刑時,香港法院的三名法官將主謀的量刑起點設定為15年,隨後因戴教授早早認罪而給予三分之一的減刑,最終判處10年徒刑。由此相較,可見戴耀廷教授的處境可與上面提及的一些中國重要的異議人士相提並論,如劉曉波、秦永敏、許志永和丁家喜等人。

至於本案其他被告的刑期,三位法官採納上述第二級「積極參與者」量刑的中間,即3至7年。由於眾多被告選擇認罪,根據量刑慣例,即從起點刑期減去三分之一,因此最終他們中的許多人被判刑約50個月左右。而選擇不認罪並抗辯的其他被告們,則被判刑在84個月左右。

鑑於本案是香港首宗「顛覆國家政權罪」案件,儘管量刑有所差異,法院施加的懲罰尺度似乎比中國法院更為嚴厲。法官在判刑時,並未充份考量眾多被告在「35+」計劃中的參與程度有限,角色輕微且不活躍的事實。三名法官顯然更未考慮被告的社會功績,也就是有貢獻者應採最低量刑,即最高3年的刑期。

從今日判刑可見,香港政府將以《國安法》為法律武器,持續打壓政治活動及香港人表達意見的自由。在審判過程中,法官多次警告辯方,不得試圖以建設更美好社會的政治目標權利及其合理性作為辯護理由,斥責辯方「不要在我的法庭裡發表演說!」然而殘酷的事實是,港人若在法庭外發表政治言論,同樣會被警方逮捕,他們的言論也將被檢方作為證據提交法庭,而法庭就能因這些言論判定發言者的罪刑。香港人已再無機會為自己辯護或證明其政治目標的正當性。在《國安法》的陰霾下,香港的政治自由、言論自由和司法獨立已迅速與中國同化。曾經引以為傲的多元聲音,如今正被以法律之名全面封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