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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ng Kong government refuses to guarantee that human rights groups will not be targeted for participating in the UNHRC review session (Chinese only)

Originally By Kris Cheng For Voice of America - Cantonese (Chinese only)
Published: 14 Jul 2022

香港政府拒絕保證人權組織參與聯合國審議不會遭法律打壓

倫敦 — 聯合國人權專家審議香港人權狀况時,問到公民團體參與聯合國的人權機制或與聯合國聯繫,會否被香港政府被指控《香港國安法》下的“勾結外國勢力”罪,但香港政府不願作出保證。

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審議香港人權狀况,但香港政府不願正面回應,參與審議的香港非政府組織會否面對法律打壓。

該委員會在7月7日、8日和12日審議香港執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情況,是自2013年後,再次有同類的審議。會議在瑞士日內瓦舉行,香港政府以疫情為由,以視像形式出席。

委員會成員馬丁內斯(Carlos Gómez Martínez)在7 月12日的審議問到,聯合國或聯合國轄下的人權機構會否被視為《香港國安法》或《社團條例》 下的外國組織或外國政治組織,而公民團體參與聯合國的人權機制或與聯合國聯繫,會否被香港政府被指控《香港國安法》下的“勾結外國勢力”罪。

香港保安局副秘書長廖李可期回應時說,她不能夠給出一個籠統的回應,因為會取決於相關事實和狀況,以及每個組織的行為。馬丁內斯回應指,香港政府回應是“空泛”以及“不足”。

在7月8日的審議,委員會副主席布爾坎(Christopher Bulkan)提出同樣的問題。當時,廖李可期指,組織與聯合國“正常”的交流是受到香港《基本法》及本地法律保障。

就這一次審議,公民團體一共提交了22份報告,有三份來自香港的親政府組織,包括香港律師學會、香港與內地法律專業聯合會以及亞洲國際法律研究院。其他大多是海外組織,例如是國際特赦組織(Amnesty International)、美國喬治城大學法律學院亞洲法中心(Center for Asian Law, Georgetown Law)、香港民主委員會(Hong Kong Democracy Council)等等。

在2020年6月《香港國安法》生效前,亦有一批非政府組織提交報告,建議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審議時要納入哪些題目。不少當時提交組織已經解散或者轉向低調,例是香港眾志、香港職工會聯盟、公民黨和選舉觀察(Hong Kong Election Observation Project)。

審議期間,身為委員會成員的國際人權專家就日漸收緊的言論、結社、集會自由質問香港政府,質疑《香港國安法》和煽動罪的應用是違反《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香港政府指《香港國安法》不影響香港市民的合法權利,但是自由並非沒有限制,若涉及犯罪行為,自由就可以被限制。

有提交的報告的海外組織“香港人權資訊中心”(Hong Kong Human Rights Information Centre)對美國之音說,感謝和歡迎委員會對香港政府提出深入的質詢,列出大量香港政府侵害人權的事例和數據,為被禁聲的香港人,在聯合國的公開平台上,向香港政府表達憤慨和質疑。

香港人權資訊中心又說,香港政府沒有解釋甚麼是與聯合國“正常”的聯繫,可見《香港國安法》當中定義過闊或意思含混不清的條文,可以隨時供政府用於打擊公民社會及批評政府的聲音。他們又批評,在香港境內的人權論壇及立法會公聽會公眾發言環節被取消,香港政府代表團未有親身出席審議,花費大量時間重申官方立場,削弱了《公約》機制藉定期審議和“建設性對話”的方式改善締約地區的人權的效果。

有份在日內瓦參與審議、關注律師人權及法治情況的海外組織“29原則”(The 29 Principles)執行總監葉七輪對美國之音說,公平審訊、司法獨立、新聞自由及結社自由,都是香港賴以為生的社會支柱,在聯合國會議上見到的是香港敷洐地解釋政府如何履行公約責任,並沒有對過往的人權侵犯負上半點責任。“29原則”指的是聯合國在1990年通過的“關於律師作用的基本原則”(Basic Principles on the Role of Lawyers)文件。

葉七輪說,任何在港的香港人縱然被禁聲,但不能夠阻礙其他已離開香港的人及公民團體繼續發聲,披露人權侵害的事件。她又說,在香港從事人權和政治敏感案件的律師受到騷擾或受壓已成事實,香港政府必須確保律師必須能夠自由、獨立地履行其專業職責,不受恐嚇或不當干預。

其他有提交報告的海外香港組織還有“香港法治監察”(Hong Kong Rule of Law Monitor)及“香港勞權監察”(Hong Kong Labour Rights Monitor)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