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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律師陶波致廣東萊特律師事務所合伙人的《公開信》

廣東律師陶波就「聯署關注胡鑫宇案促建死因庭而遭解聘、不獲年審」向其所屬廣東萊特律師事務所發出公開信,質疑解聘的理據和合理性。

致廣東萊特律師事務所合伙人的《公開信》

鄭社主任並全體合伙人:

你們於2023年2月17日以律所的名義發出與我解除聘用關係的通知,根據該通知所附條件已於3月1日生效。思緒再三,我還是有如下看不透的地方須求教於諸位:

首先,相逼何需太急!2月16日中午鄭社與我通電話時「是否續簽招聘合同」是作為一項建議向我提出來的;我答復:請容我考慮一下。不料次日(2月17日)的下午我就收到律所的前台和專管員分別給我發來的附時限解除招聘關係的通知,這當中僅過了一天的時間。2月17日鄭社在發給全體合伙人徵詢「是否同意與陶波律師解除聘用關係」的微信中還表示要給我15天時間考慮,怎麼間隔不到兩個小時就將給我的考慮答復期由15日壓縮到11日,在這兩個小時的時間里究竟又發生了什麼情況讓你們如此地急不可耐?

其次,解聘背後的的緣由究竟是什麼?從鄭社向全體合伙人徵詢「上述決定(指「擬給陶波15天的時間考慮是否主動申請與萊特所解除聘用合同,如超過15天時間陶波律師仍未給予答復同意的,本所於2023年3月1日起正式解除聘用關係,對其不予辦理年審手續」)大家是否同意,請予明示。」和稍後由律所向我發出的解聘通知書的內容來看,前者說出了來自司法局的壓力;後者表的是若不予我解除聘用關係的擔心

單就解聘通知書說的:「……同時就胡鑫宇事件出現後,你參與了聯署簽名,以發表公開信的形式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呼籲加強立法,完善相關司法制度的行為。」對照《律師執業管理辦法》第38條第(三)項規定:「以串聯組團、聯署簽名、發表公開信、組織網上聚集、聲援等方式或者借個案研討之名,製造輿論壓力,攻擊、詆毀司法機關和司法制度。」兩者之間有著本質的不同,這裡面的是與非、正與誤足可立判。

再就鄭社向全體合伙人發出征詢意見時的開宗明義:「近日,接司法局通知,根據國安部門所掌握的情況,本所招聘律師陶波……為此,司法局要求本所一方面要……,另方面要……防止律師個人和律所因某個律師違反相關規定而受到連帶查處。」(詳見附件1)說到底這裡的所謂「受到連帶查處」是否有根據?以及所謂的「壓力」究竟是如何形成的?應該只有鄭社自己才懂得。

最後,我不得不說:上述事件所造成的社會影響恐怕已難輓回,令我遺憾的是:這場風波暴露出來你們無堅守、無底線、無擔當的「三無」底色,業已破壞我們之間繼續共處的基礎,也讓我感到若再與你們繼續為伍則無異於自取其辱!如此看來你們與我的切割,倒也不失為是一種「雙贏」的選擇。

 

陶  波 律師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件(1)2023年2月17日鄭社發到本所「全體合伙人」群的徵詢意見——

@全體合伙人:

     近日,接司法局通知,根據國安部門所掌握的情況,本所招聘律師陶波就胡鑫宇事件參與了聯署簽名,向全國人大常委會發表公開信的方式,要求全國人大立法,完善相關司法制度。為此,司法局要求本所一方面要找陶波談話瞭解情況,另方面要針對性對執業律師加強政治紀律教育,嚴格規範管理,積極勸阻律師個人不要以串聯組團、聯署簽名、發表公開信等方式,對敏感重大個案發表不當言論,製造輿論壓力,防止律師個人和律所因某個律師違反相關規定而受到連帶查處。

      接到上述通知後,我們及時向陶波瞭解情況,並專門提醒他作為執業律師要遵守《律師執業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鑒於陶波律師近年來身體不是很好,年齡已近70歲,長期在外沒有回律師所承接業務,特別是因為陶波本人確實存在聯署簽名、發表公開信的情形,為避免胡鑫宇事件給萊特所和全體職業律師帶來風險,我們勸陶波律師主動與萊特所解除聘用關係,陶波本人答應予以考慮。

     現經徵求部分合伙人的意見,擬給陶波15天的時間考慮是否主動申請與萊特所解除聘用關係,如超過15天時間陶波律師仍未給予答復同意的,本所於2023年3月1日起正式解除聘用關係,對其不予辦理年審手續。

   上述決定大家是否同意,請予明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