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
即刻發布 日期:2023 年 8 月 7 日
抗議將盧思位律師從老撾引渡到中國
- 29 原則強烈反對將盧思位律師從老撾引渡到中國,並對他可能成為第一位被引渡到中國的律師深表擔憂,這將對全球法律界產生嚴重影響。
- 在離開中國之前,盧思位律師沒有收到任何正式的逮捕、行政或刑事拘留通知或傳喚。他的中國護照仍然有效,前往老撾和美國的簽證均合法有效,這些都表明他沒有違反任何移民法。因此,沒有理由指控盧思位律師犯有嚴重刑事罪行或將其列入任何官方通緝名單。
- 在缺乏法律依據的情況下,如果中華人民共和國(PRC)要求引渡,其理由要麽不充分,要麽具有任意性。因此,老撾不得將盧思位律師引渡回中國,因為沒有任何證據表明他犯有刑事罪。
- 中國提出引渡要求的依據仍然不明確。我們要求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澄清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否確實向老撾提出了關於盧思位律師的引渡請求。如果提出了引渡要求,我們敦促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披露引渡要求所依據的理由。
- 盧思位律師是中國著名的人權律師,曾代理過包括 "十二港人案"喬映瑜在內的敏感案件。2021 年 1 月 15 日,盧思位律師被四川省司法廳任意吊銷律師執業證書,據稱是因為他在微博上轉發了被認為危害國家安全的內容。此後,他不斷受到監視、騷擾,甚至被警方盯上。這些行為明顯侵犯了他的言論自由,並將矛頭指向了他的律師身份。
- 根據《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引渡法》第10條第3 款,"在任何情況下,如果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有充分理由認為引渡請求不符合人道主義考慮......可能使該人遭受酷刑或不人道待遇,則不得準予引渡"。
- 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於2012年9月26日批準了《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禁止酷刑公約》第3條規定 "如有充分理由相信任何人在另一國家將有遭受酷刑的危險,任何締約國不得將該人驅逐、遣返('驅回')或引渡至該國。
- 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必須堅持《禁止酷刑公約》所概述的禁止酷刑的規 定(第1條)。而且還有責任不將個人引渡或驅逐到他們可能面臨酷刑的國家(第3條)。
- 29 原則,呼籲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立即無條件釋放盧思位律師,允許他與自己選擇的律師接觸,並為他與聯合國當局以及美國和其他國家的外交官會面提供便利。
- 我們恭敬地要求老撾政府立即采取必要行動,確保盧思位無條件獲釋。我們強烈敦促老撾與聯合國、美國大使館和相關組織合作,協助盧思位安全、迅速地與其在美國的家人團聚。
關於 29 原則:
29 原則(基於《聯合國關於律師作用的基本原則》)是一個總部設在英國的組織,為面臨人權壓迫的律師提供支持。
媒體垂詢,請聯系:
葉七輪 Chakra Ip
29 原則執行總監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電話:+44 7769089001
附錄--建議的報道引語
"我們要求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Lao People's Democratic Republic,簡稱 '老撾')澄清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否確實向老撾提出了引渡盧思位律師的請求。如果提出了引渡要求,我們敦促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披露引渡要求的依據"。- 29 原則 執行主任 Chakra Ip
"有報道稱,中國人權捍衛者和律師盧思位今天在老撾被捕,當時他正登上前往曼谷的火車,準備飛往美國與家人團聚。老撾當局必須立即公布他的下落並釋放他"。- 聯合國人權捍衛者問題特別報告員Mary Lawlor(2023年7月28日)
"上周,中國共產黨再次將矛頭指向中國人權律師盧思位。他在老撾被捕。在此之前,中共上個月懸賞100萬港元捉拿八名流亡美國、英國和澳大利亞的香港人。中共的無情行徑在世界任何角落都是不能容忍的。英國政府應該對中國官員實施制裁,停止為了經濟利益而討好中國官員,因為這關系到人權和我們的國家安全"。- Megan Khoo,香港自由委員會基金會通訊官員
"在這種情況下,Council of Bars and Law Societies of Europe(CCBE)希望提請您注意《聯合國關於律師作用的基本原則》(附後),特別是關於保障律師運作的原則第16條和第18條,以及《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第3條。"